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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9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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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安徽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2010-07-06 11:47  来源:本站      编辑:本站
 

交 通 部

关于发布长江安徽段船舶定线制规定的通知

交海发[2005243号  200568

 

长江航务管理局:

    为维护长江安徽段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提高交通效率,保障航行安全,促进航运发展,根据部专题办公会议通过的长江下游芜湖至南京航段航路改革方案,现颁发《长江安徽段船舶定线制规定》,自2005101起实施。

 

长江安徽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长江安徽段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保障航行安全,提高通航效率,促进航运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长江安徽段白茆水道高安圩至凡家矶水道慈湖河口之间的通航水域实行船舶定线制。

船舶定线制遵循各自靠右航行、大船小船分流、减少航路交叉及过错责任的原则。

第三条 凡在本规定水域范围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均应遵守本规定。

但正在执行公务的船舶、紧急情况下进行海难救助的船舶、从事航道维护作业的船舶以及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船舶,在不妨碍他船安全的前提下,可以不受本规定的航路条款限制。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海事局及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简称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本规定的监督实施。

第二章 航  路

第五条 在适宜划定通航分道的水域,按通航分道设置标准设置通航分道(见附录一),并以航标标示。

上、下行通航分道以航道中心线为分隔线,左岸一侧通航分道为上行船舶航路,右岸一侧通航分道为下行船舶航路。

第六条 在通航水域内按单向通行航路设置标准设置单向通行航路(见附录二),并以航标标示。

第七条 在通航分道外侧按推荐航路设置标准设置推荐航路(见附录三)。

第八条 在分隔线左右两侧一定范围内,按深水航路设置标准设置深水航路(见附录四)。

第九条 在通航环境较复杂的水域设置航行警戒区(见附录五)。

第三章 航  行

第十条 船舶应当在规定的航路内航行。

第十一条 船舶在通航分道内航行应尽可能远离分隔线。

第十二条 不受小黄洲左汊、乌江水道航路水深限制的船舶,除进入马鞍山港作业外,应当在该水道航行。

第十三条 实际吃水小于2.7的小型船舶应当选择推荐航路航行。

在未设置推荐航路的航段,小型船舶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可以沿通航分道外侧水域航行,但应与相邻通航分道内船舶主流向保持一致。

第十四条 深吃水船舶应在深水航路内航行。

第十五条 船舶驶经航行警戒区时,应当遵守航行警戒区通航规定,谨慎航行。

第十六条 船舶在太平府水道航行时,应当遵守太平府水道通航规定(见附录六)。

第十七条 船舶驶经桥区水域时,应当遵守桥区水域通航规定(见附录七)。

第十八条 船舶靠离码头,进出锚地、停泊区、支流(汊)河口、横江渡运等,需穿越规定航路时,应无碍他船航行。

船舶在穿越规定航路时,应注意周围情况,尽可能与航路成直角就近进行。

第十九条 船舶驶经港区、桥区、施工区、停泊区、航行警戒区、锚地、渡口、支流(汊)河口等水域时,应保持正规了望,注意穿越船的动态,谨慎驾驶。

第二十条 船舶在出现紧迫局面有碰撞危险时,为避免事故发生,在确保航行安全的条件下,可以偏离规定航路。紧迫局面消除后,应尽快回到规定的航路,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一条 船舶应当以安全航速航行。

第二十二条 船舶在航路内正常航行时,航速不得低于4千米/小时。

船舶因靠离码头,进出锚地、停泊区,需减速航行时,应当尽可能靠航路右侧航行。

第四章 停  泊

第二十三条 船舶应在规定的锚地、停泊区内锚泊、停泊(见附录八)。

小型船舶也可以在规定的锚地、停泊区以外的水域锚泊、停泊,但应尽可能远离航路。

第二十四条 船舶遇恶劣天气、机器故障等特殊情况和有沉没危险,需要紧急锚泊、停泊时,应尽可能让出航路,并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五章 避  让

第二十五条 不使用规定航路航行的船舶应当主动避让沿规定航路航行的船舶。

第二十六条 进出支流()河口的船舶,应当主动避让干流中沿规定航路航行的船舶。

第二十七条 穿越规定航路的船舶,应当主动避让沿规定航路航行的船舶。

第六章 责  任

第二十八条 船舶未按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要求主动避让他船导致碰撞事故的,应负主要或全部责任。

第二十九条 船舶违反单向通行航路规定,导致与沿规定航路航行的船舶发生碰撞事故的,应负主要或全部责任。

第三十条 船舶违反航行警戒区规定,导致与按航行警戒区规定航行的船舶发生碰撞事故的,应负主要或全部责任。

第三十一条 船舶违反本规定随意锚泊、停泊导致发生碰撞事故的,应负主要或全部责任。

第三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附录与条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若有变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海事局发布航行通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本规定水域范围,是指上界为芜湖白茆水道右岸定线制标牌(31°12′48″N/ 118°05′49″E)与左岸定线制标牌(31°13′26″N/ 118°05′13″E )联线, 下界为右岸慈湖河口(31°46′30″N/ 118°29′48″E )至左岸乌江河口(31°50′42″N/ 118°29′24″E)联线间的通航水域,但不包括裕溪口水道。

(二)停泊区,是指由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供船舶停泊的水域。

(三)穿越,是指船舶以横向或以较大角度由通航分道一侧驶入另一侧的过程和行为。

(四)小型船舶,是指实际吃水4.5以下或船长小于50的船舶()

(五)深吃水船舶,是指实际吃水超过6.0的船舶。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系特别规定,涉及航行、停泊与避让的其他规定与本规定有冲突的,按本规定执行。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颁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二○○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附录一

通航分道设置标准

通航分道宽度为500(有条件的河段应适当放宽;不足500的以实际航道宽度为准,但不小于200),一般情况下同侧相邻航标间距不大于3千米

芜湖长江大桥至慈湖河口: 5月19月30航道维护水深7.510月1至次年430日维护水深6.5

芜湖长江大桥至白茆水道高安圩: 5月19月30航道维护水深5.010月1至次年430日维护水深4.5

附录二

单向通行航路设置标准

小黄洲左汊、乌江水道内设置单向通行航路,设标宽度为200,不足200的以实际航道宽度为准,但不小于150,一般情况下同侧相邻航标间距不大于3千米,航道设标水深4.5(特殊年份水深达不到4.5时以航道部门公布的为准)。

附录三

推荐航路设置标准

一、东埂至山西嘴航段上行通航分道外侧设置上行船舶推荐航路。

二、推荐航路宽度为100,水深不小于3.0

附录四

深水航路设置标准

白茆水道高安圩至凡家矶水道慈湖河口通航分道分隔线左右两侧各100范围内为深水航路,深水航路一般在航道深泓范围内。

芜湖长江大桥以下深水航路维护水深与该段通航分道水深相同;芜湖长江大桥以上航路每年51日至1115维护水深为6.5,其他时段维护水深为4.5

附录五

航行警戒区

一、陈家洲航行警戒区

(一)水域范围

1.上界:东梁山和西梁山电塔联线以上2千米

2.下界:东梁山和西梁山电塔联线。

(二)航行规定

由主汊下行进入裕溪口水道的船舶与由裕溪口水道下行进入主汊上行的船舶互会左舷。

(三)避让规定

由主汊下行进入裕溪口水道的船舶应当主动避让由裕溪口水道下行进入主汊上行的船舶。

二、黄洲新滩航行警戒区

(一)水域范围

上界:小黄洲塔形侧面标与长江#165红浮联线;

下界:长江#163黑浮与神农洲塔型沿岸标联线。

(二)航行规定

1.上、下行船舶互会左舷;

2.禁止船舶追越、齐头并进。

(三)甚高频无线电话联系地点

1.上行船舶:马鞍山港小黄洲锚地下界限浮标下游水域;

2.下行船舶:东埂塔形侧面标上游水域。

附录六

太平府水道通航规定

(一)水域范围

1.上界:彭兴洲塔形侧面标与长江#174红浮联线;

2.下界:长江#164红浮90度方位线。

(二)航行原则

船舶各自靠右航行。

(三)通过限制

船舶应根据航道水深及船舶吃水等情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选择通过。

附录七

芜湖长江大桥桥区水域通航规定

一、通航桥孔

1.12孔为深吃水船舶、船队以外的其他下行船舶通道;

2.11孔为深吃水船舶、船队上、下行通道;

3.10孔为深吃水船舶、船队以外的其他上行船舶通道。

二、通航要求

1.吃水受第10孔及其引航道水深限制的船舶需由第11孔上行通过的应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船舶需改变通航桥孔的,应提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2.船舶在第11孔及其引航道内互会左舷。

禁止船队之间在第11孔及其引航道内会让。

3.上行船队应在距芜湖长江大桥桥轴线2千米以下水域等让下行船队。

4.船队相互联系地点:

1)上行船队:曹姑洲塔形侧面标下游水域;

2)下行船队:三坝塔形侧面标上游水域。

附录八

锚地、停泊区

(一)锚地

 

(二)停泊区